房屋安全鑒定是根據對房屋現場勘查敘述和檢驗數據信息開展全方位綜合分析,正確分辨房屋工作中情況,依據鑒定規范為房屋鑒定級別,得出鑒定結果和一定的解決提議。
當住宅出現以下情況之一時,房屋安全性責任者理應立即授權委托房屋安全性鑒定組織開展房屋安全性鑒定:
1)房屋地基與基礎、主體工程有顯著下移、縫隙、形變、浸蝕等狀況的;
2)房屋超出設計方案使用年限需再次應用的;
3)洪澇災害及其發生爆炸、火災事故等安全事故導致房屋主體工程毀壞的;
4)必須改造房屋行為主體或是載重構造、更改房屋應用作用或是顯著增加房屋載荷的;
5)別的很有可能傷害房屋安全性必須鑒定的情況。
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房屋,基本建設、工程施工等企業在深基坑和基本工程施工、爆破工程施工或是地底工程施工前,理應授權委托房屋質量鑒定企業開展房屋安全性鑒定:
1)間距2倍基坑開挖深層范疇內的房屋;
2)爆破施工現場,處在《爆破安全規程》規定的爆破地震災害間距內的房屋;
3)地鐵站、人防設備等地底工程施工間距工程施工邊沿2倍埋深范疇內的房屋;
4)深基坑和基本工程施工、爆破工程施工或是地底工程施工很有可能危及的別的房屋。
5)沒經鑒定或是歷經鑒定不符房屋安全性標準的,不可做為經營地。
6)房屋很有可能存有危及鄰近人、房屋應用人等利害關系人的安全風險的,利害關系人能夠規定房屋安全性責任者授權委托房屋安全鑒定機構開展鑒定。
房屋安全性責任者拒不授權委托房屋安全性鑒定企業開展鑒定的,利害關系人能夠自主授權委托房屋安全性鑒定企業開展鑒定。
7)歷經房屋安全性鑒定,房屋是風險房屋或是存有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因素的,鑒定費由房屋安全性責任者擔負;并不是風險房屋或是不會有危及利害關系人的危險因素的,鑒定費由受托人擔負。